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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刑更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叶兆发犯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叶兆发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刑更330号罪犯叶兆发,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4日作出(2003)穗中法刑一初字第3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兆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叶兆发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4年7月21日作出(2004)粤高法刑一终字第2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因罪犯叶兆发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14日以(2007)粤高法刑执字第35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院于2008年12月30日以(2008)粤高法刑执字第173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先后于2011年8月19日、2013年12月20日,分别以(2011)东中法刑执字第1764号、(2013)东中法刑执字第251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一年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11月2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6年2月1日以罪犯叶兆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6年2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叶兆发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共获得嘉奖25次,2014年4月、2015年1月、2015年6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5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叶兆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其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应当依法从严把握。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兆发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4年2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燕慧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常 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敏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