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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5民初1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岳爱皊与王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爱皊,王福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05民初1530号原告岳爱皊。被告王福利。原告岳爱皊诉被告王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爱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福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岳爱皊诉称,被告王福利于2011年3月20日向原告岳爱皊借款15000元,承诺使用一个月,因岳爱皊与王福利是朋友,当时岳爱皊没有要求王福利出具借条也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岳爱皊于当日向王福利交付现金15000元,但王福利一直没有还款,在岳爱皊的要求下,王福利于2015年4月11日出具借条,承诺2015年5月份还清,但仅于2016年2月5日偿还本金1000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案件审理中,原告放弃部分诉讼请求,要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福利未到庭、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20日,王福利向岳爱皊借款15000元,岳爱皊于当日向王福利交付了现金15000元,后王福利一直没有偿还借款,在岳爱皊的要求下,王福利于2015年4月11日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2011年3月20日借岳爱皊姐15000元,2015年5月份还清,王福利,2015.4.11日写”。但王福利仅于2016年2月5日偿还借款本金1000元,尚欠本金14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岳爱皊已向被告王福利交付15000元,被告王福利应按约偿还,对于原告岳爱皊要求被告王福利偿还尚欠的14000元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福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福利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岳爱皊偿还借款本金1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岳爱皊负担15元,由被告王福利负担7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尹 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莞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