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民一初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郑某某、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郑某某,某某保险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初字第669号原告何某某。委托代理人肖某,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郑某某。被告某某保险公司。住所:嘉禾县珠泉镇禾仓路*号。法定代表人胡某某,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罗某某,系被告保险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雷宇,系被告保险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2015年12月24日受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郑某某、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何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以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自行撤回起诉,是行使其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6元,减半收取2853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曾祥文人民陪审员  欧海雄人民陪审员  胡春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杜传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