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23民初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廖江泰与佟知成、陶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江泰,佟知成,陶明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3民初782号原告廖江泰。被告佟知成。被告陶明丽。原告廖江泰诉被告佟知成、陶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XX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2月6日,被告余志才、陶明丽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2015年8月6日,未约定利息。后二被告未按期偿还。为此,原告诉诸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应当准确且能够送达,当采用法律规定的方式均无法送达时,应视为被告住址不明确。本院依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二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且无法联系被告应诉。故本院认定原告未能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廖江泰的起诉。本案预交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1520元,退还原告廖江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XX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肖生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