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2民初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齐艳秋诉被告赵星泉、张建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艳秋,赵星泉,张建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2民初408号原告齐艳秋,女,1978年8月2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天鑫家园。被告赵星泉,男,198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远大丽景小区。被告张建兴,男,198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远大丽景小区。本院受理的原告齐艳秋诉被告赵星泉、张建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月27日被告赵星泉向原告借款6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4年4月27日,被告赵星泉出具借条,被告张建兴为担保人。现已过约定的还款日期,被告一直没有偿还该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6万元,自2014年4月27日起按月利2分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本院认为,原告齐艳秋不能提供被告赵星泉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准确送达地址,且不能向法庭提交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依法进行公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齐艳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高捍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康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