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民辖终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与郑求安、郑健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求安,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郑健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民辖终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求安,男,汉族,住广东省新会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负责人:张亮驰。原审被告:郑健明,男,汉族,住广东省新会区。上诉人郑求安因与被上诉人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会城街道办”)、原审被告郑健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705民初22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郑求安户籍所在地在江门市××区,郑求安在本案中未举证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广东省××市。况且,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涉案房产位于江门市××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应属于专属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裁定驳回郑求安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郑求安上诉称:虽然郑求安的身份证住址为江门市××区,但是因为郑求安的经常居住地在开平市,故本案应由开平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开平市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会城街道办在法定答辩期内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审查认为:本案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案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由于涉案不动产位于江门市××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郑求安提出的管辖异议,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梁平惠审判员 陈汉锡审判员 张 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谭艳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