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普执民字第20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翁菊芬与周田红、陈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菊芬,周田红,陈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2013号申请执行人翁菊芬。被执行人周田红。被执行人陈琼。申请执行人翁菊芬与被执行人周田红、陈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舟普商初字第8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翁菊芬于2015年11月3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交纳40000元执行款,本院查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故于2016年4月15日申请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执民字第201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清法审 判 员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奕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