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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民终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朱伟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朱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民终3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址濮阳市黄河路西段菜篮子服务中心。机构代码号:74405794-X。负责人李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兴虎,河南濮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伟,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委���代理人高丰,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住址濮阳市黄河路中路与卫河路交叉口*****号。机构代码号:87396033-4。负责人张自建,经理。委托代理人常学伦,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濮阳中心支公司)诉被上诉人朱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濮阳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华龙区人民法院(2015)华法民初字第67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华龙区人民法院(2015)华法民初字第671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华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 判 长  孙立新审 判 员  李瑞坤代理审判员  张志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兆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