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特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特573号申请人: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梅山盐场*号办公楼*号***室。法定代表人:鲍小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翁建锋,宁波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吴丽娜。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吴丽娜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许银辉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吴丽娜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于2016年3月31日经慈溪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吴丽娜于2016年3月31日支付申请人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1772元。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许银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