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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28民初1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梁重庆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8民初1371号原告唐某某,女性,汉族,1992年07月11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被告方某某,男性,汉族,1989年06月14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道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毛 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