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28民初1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梁重庆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8民初1371号原告唐某某,女性,汉族,1992年07月11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被告方某某,男性,汉族,1989年06月14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道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毛 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