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11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晓梅与郭明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郭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11民初236号原告王某某,女,1988年3月16日生,汉族,无业,现住锦州市太和区。被告郭某某,男,199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锦州市太和区。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郭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磊人民陪审员 李 霞人民陪审员 艾树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袁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