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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2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李波与山东皇龙服饰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波,山东皇龙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2民初329号原告:李波,男,1964年6月18日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被告:山东皇龙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法定代表人:翟月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皮建光,男,196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波与被告山东皇龙服饰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皇龙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波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5.00元,由原告李波负担。审判员  经明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孙万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