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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23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陈玉枝与广宁县印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枝,广宁县印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23民初326号原告:陈玉枝,男,汉族,被告:广宁县印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冯五成。原告陈玉枝诉被告广宁县印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永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玉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宁县印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玉枝诉称,2014年9月初起至同年年底期间,原告为被告所有的座落在广宁县南街镇圣堂社区居委会庄前路的新建办公大楼室内墙体进行刮塑,完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下原告的人工款25000元,并于2015年11月15日立下的欠条一份给原告收执,当时被告口头承诺一个月内全部付清。到期后,经原告多次追收,被告至今分文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向法院起诉,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付清拖欠原告的人工款25000元;2、依法判令原告对处理拍卖被告所有的座落在广宁县南街镇圣堂社区居委会庄前路的办公大楼的房产及其他财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广宁县印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至同年年底期间,原告承接被告座落在广宁县南街镇圣堂社区居委会庄前路的办公大楼室内墙体刮塑工程。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工程款25000元,2015年11月15日,被告立下欠条给原告收执,被告口头承诺一个月内全部付清。后经原告追收,被告没有支付工程款给原告,原告向本院起诉。本院认为,本案是原告承接被告的墙体刮塑工程而欠下的工程款,故原定案由追索劳动报酬欠妥,应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为宜。原告承接被告座落在广宁县南街镇圣堂社区居委会庄前路的办公大楼室内墙体刮塑工程,双方形成装饰装修合同关系。被告欠原告工程款25000元,有被告立下的欠条及原告陈述证实,证据充分,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依照规定提出书面答辩阐述其意见,也未依照规定进行举证反驳原告的主张,视其自行放弃抗辩权利,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2500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对被告所有的座落在广宁县南街镇圣堂社区居委会庄前路的办公大楼的房产及其他财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本案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宁县印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25000元给原告陈玉枝。二、驳回原告陈玉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3元,由被告广宁县印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付425元,退回21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永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逢玉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