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2刑更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史军犯抢劫罪、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2刑更361号罪犯史军,男,汉族,1978年5月20日出生,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河津市,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服刑。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0日作出(2009)达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史军犯抢劫罪、诈骗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零六个月,并���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09年8月9日起至2026年2月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12月22日入监执行。2012年7月10日、2014年6月12日经本院两次依法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10月8日止。2016年3月21日,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提请减刑十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考核认定,罪犯史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服从分配,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课学习,成绩合格。本次考核期内获得记功奖励五次,确有悔改表现。检察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包头监狱对罪犯史军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呈报材料齐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史军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及计分考核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本次考核期内获得记功奖励五次。另查明,该犯本次减刑缴纳罚金1000元,其狱内年消费记录为741.9元。又查明,该犯系主犯。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成绩汇总表、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历次减刑裁定书、财产刑履行情况证明、消费记录、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史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史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3年11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文海审 判 员 韩 楚代理审判员 李 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志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