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30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原告郭怀亮与被告郭强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怀亮,郭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30民初222号原告:郭怀亮,男,1975年9月13日生,汉族,XX县XX镇XX村人,农民。被告:郭强,男,1970年10月13日生,汉族,XX县XX镇XX村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怀亮与被告郭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以被告已经赔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铁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小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春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