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民终30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魏天权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运如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魏天权,运如明,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民终30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新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榕苑路7号凯德综合楼一层及四层。负责人程基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欢,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天权。原审被告运如明,农民。原审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创智大厦23层1-2301至2311。负责人杨庆华,总经理。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10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5年4月30日7时25分许,魏天权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南里自沽乡村公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大唐庄镇南里自沽小学西侧路口左转弯,遇运如明驾驶津M×××××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南里自沽村乡村公路自南向北行驶至此,津M×××××号小型普通客车前部撞到电动自行车左侧,造成车辆损坏、魏天权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魏天权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运如明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魏天权被送往宝坻区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左小腿脱套伤伴皮下血肿等。运如明驾驶的小客车向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向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民安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魏天权被送往宝坻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天,出院诊断为:1、左小腿脱套伤伴皮下血肿;2、左小腿肌肉损伤;3、左膝半月板损伤;4、左膝内外侧韧带损伤;5、左足跟挫裂伤;6、左肺挫伤;7、左侧胸腔积液;8、左侧额面部挫裂伤;9、左侧额部皮下血肿。出院医嘱:左下肢支具外固定4-6周,定期复诊,每周1次,于医生指导下行功能锻炼,不适随诊。如膝关节不稳,二期手术行韧带重建或修补。出院诊断证明记载休息2个月。同年7月8日、9月11日该医疗机构分别出具诊断证明,处理意见分别记载休息60日。另查,涉案津M×××××号小客车登记所有人为运如明,该车向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向民安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率,其中交强险责任限额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500000元,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2015年12月2日,魏天权起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1、三原审被告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4979.06元【其中车辆损失费693元、评估费200元、医疗费14392.5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100*7天)、护理费7373.52元(150.48*7+150.48*42)、误工费20570元(110*7天+110*180天)、营养费350元(50*7天)、就医交通费700元】,由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由民安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仍有不足由运如明承担赔偿责任。2、保留后续医疗费及伤残赔偿金等诉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审被告承担。庭审中魏天权变更诉讼请求交通费为3000元。原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系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而引发,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本案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魏天权与运如明各负事故同等责任客观、公正,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双方对此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程度,结合《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原审法院确认运如明对魏天权因此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因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民安保险公司分别承保了运如明所驾车辆的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故对于魏天权的各项合理经济损失首先应由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民安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依照其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约定,根据车辆驾驶人运如明所负赔偿责任直接向魏天权赔偿保险金;超出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由运如明承担60%。关于魏天权各项经济损失,原审法院认定如下:1、医疗费。魏天权提供了医疗费票据、住院病历、诊断证明相互印证,原审法院予以确认。依据票据核算,原告请求计算14392.54元未超出其实际损失,原审法院予以确认。民安保险公司提出应扣除10%非医保用药无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信。2、住院伙食补助费。民安保险公司对魏天权请求该项损失700元无异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3、营养费。根据魏天权伤情,原审法院酌情支持按30元/天计算住院期间7天,计210元。4、误工费。事发时原告虽然已超过60周岁,但其仍在从事有报酬的劳动,因此事故造成了误工费损失确属客观事实,故原审法院对其请求误工费项目予以支持。关于具体标准,原审法院根据2014年11月、12月原告出勤天数及实际领取工资数额平均计算,计78.08元/天。根据原告伤情及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记载医嘱意见,确定误工期限187天,合计金额14600.96元,事发后魏天权已领取4000元予以扣除,故实际误工损失为10600.96元。5、护理费。魏天权虽然提供了完税证明及银行卡对账单,但该组证据不足以证明魏天权的护理费损失,魏天权以此为据请求支付护理费原审法院不予全额支持。根据魏天权伤情,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同意支付7000元并无不妥,原审法院予以确认。6、交通费。魏天权就其请求未提供相应证据,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同意支付200元,原审法院准予。7、车辆损失费。魏天权提供了天津市宝坻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评估结论书及损失明细表,该鉴定机构具有相应鉴定资质,且系经公安交警部门委托进行,具有客观真实性,原审法院予以确认,根据鉴定结论原审法院认定魏天权电动车损失693元。8、评估费。魏天权提供了相应票据,该费用应属为确定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原审法院予以确认。民安保险公司以该费用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为由拒绝支付无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信。根据票据记载确定魏天权支出该费用200元。以上魏天权各项损失合计33996.5元,此款由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10600.96元、护理费7000元、交通费200元、车辆损失693元,合计27800.96元;魏天权其余损失合计6195.54元,由民安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60%,计3717.32元。魏天权请求保留后续治疗及残疾赔偿金等相关损失的诉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准予。运如明经原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审法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魏天权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27800.96元;二、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赔偿魏天权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3717.32元,执行时间同上;三、驳回魏天权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已减半收取175元,由魏天权负担70元;运如明负担105元。运如明应负担部分执行时间同上。原审法院判决后,上诉人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不应承担误工费损失,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令,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内容,改判上诉人赔偿17893元;两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魏天权辩称,同意原审法院的判决,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原审被告运如明、民安保险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案经本院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院认为,魏天权在事发时虽然已过60周岁,但仍从事有报酬的劳动,且有用人单位的证明和工资条等证明予以证实,故其误工费损失应得到赔偿。综上,上诉人中华联合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代理审判员 陈 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刚继斌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