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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1民初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浙江大田服饰有限公司与青田奔歌染整漂洗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大田服饰有限公司,青田奔歌染整漂洗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420号原告:浙江大田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松旺,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鸿鸣,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青田奔歌染整漂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月琴。委托代理人:潘足飞,浙江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项礼,浙江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大田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青田奔歌染整漂洗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大田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大田服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牛文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刘梦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