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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何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2刑初184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公诉机关以上检公诉刑诉(2016)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杜恬君、汪鸿渐出庭,指控:2016年4月9日23时许,被告人何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A×××××的小型轿车从本市滨江区之江花园出发,途径复兴立交、秋石高架,在秋石高架姚江路下匝道口以南200米处被交警查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7mg/100ml,达醉酒驾驶标准。认为被告人何某具有醉酒后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自愿认罪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拘役一个月十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何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雅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俞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