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刑更1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吴骁勇犯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骁勇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刑更1117号罪犯吴骁勇。现在江苏省镇江服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17日作出(1998)宁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骁勇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4月24日作出(1999)苏刑二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2000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作出(1999)刑复字第178号刑事判决,改判罪犯吴骁勇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2年9月10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4年12月20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06年10月1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2008年12月1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个月;2011年8月2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3月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刑期至2018年1月19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经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书并报送本院审理。2016年3月18日,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6年4月5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子洲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指派警官黄致中、杨景旭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吴骁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庭审中,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吴骁勇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2013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三次。该犯财产类判决已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同意执行机关的假释建议。出庭警官当庭出示了罪犯吴骁勇获得奖励的证据以及财产类判决履行的相关证据。出庭检察院人员就执行机关提供证明罪犯吴骁勇改造表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并当庭宣读了减刑、假释案件出庭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呈报罪犯吴骁勇的假释符合法律规定。建议法院依法裁判。经审理查明,罪犯吴骁勇于2000年8月23日入监,服刑期间,经过普法教育,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严重后果,给家人带来无法弥补的伤痛,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影响,真诚悔罪。在服刑期间,罪犯吴骁勇能够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三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吴骁勇的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吴骁勇在服刑期间,主观上认罪、悔罪,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且该犯财产类判决已全部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假释。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骁勇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1月19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道清审 判 员 姜 玲代理审判员 贾黛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