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3民初3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韩冬冬与刘瀚轩、郑州汉华鞋服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冬冬,刘瀚轩,郑州汉华鞋服有限公司,李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3011号原告韩冬冬。被告刘瀚轩。被告郑州汉华鞋服有限公司,住郑州市二七区航海中路36号路华大厦3层,法定代表人:刘瀚轩,职务:总经理。被告李智,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韩冬冬诉被告刘瀚轩、郑州汉华鞋服有限公司、李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云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冬冬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冬冬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世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车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