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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1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鲁展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鲁展展,仲振华,张桂仙,鲁苏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1执283号申请人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人杨希军委托代理人董鹏诚,男,1985年7月30日生,汉族,系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执行人鲁展展,男,汉族,农民,住乐陵市。被执行人仲振华,男,汉族,农民,住乐陵市。被执行人张桂仙,女,汉族,农民,住乐陵市。被执行人鲁苏苏,女,汉族,农民,住乐陵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乐商初字第64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张桂仙在中国邮政银行乐陵市支行账号62×××56存款×××元,划拨至乐陵市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乐陵支行;账号:15×××6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志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盖晓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