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民终10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赫同记与杨金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金英,赫同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民终10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金英,女,1966年7月16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赫同记,男,1958年11月21日生,汉族。上诉人杨金英因与被上诉人赫同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郸城县人民法院(2016)豫1625民初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金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金英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金英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上诉人杨金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凯审判员 王红飞审判员 王 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