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0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平乡县天蓝化工有限公司与霍新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乡县天蓝化工有限公司,霍新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0民初258号原告:平乡县天蓝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占云被告:霍新怀,男,住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乡县天蓝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霍新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乡县天蓝化工有限公司于2016年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平乡县天蓝化工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乡县天蓝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保全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平乡县天蓝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保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