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72民特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1
案件名称
(2016)琼72特24号之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临高县支行申请海事债权登记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临高县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C}海口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72民特24号之一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临高县支行,住所地海南省临高县临城镇临美路。负责人邝伟,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朝艳,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朝君,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临高县支行因海南永辉海运有限公司拖欠其借款人民币27603079.46元,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2016)琼72民特24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临高县支行申请登记27603079.46元债权。经对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临高县支行提供的本院(2015)琼海法商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审查,本院认为上述文书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临高县支行申请登记的27603079.46元债权予以确认。?uefm8rez1ztx31pbwh案件唯一码审判员 胡春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夏小华(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