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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民初10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原告潘玉成与被告焦绪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玉成,焦绪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683民初1060号原告潘玉成,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告焦绪章,男,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原告潘玉成与被告焦绪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玉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焦绪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潘玉成从事海鲜贩卖业务,被告焦绪章自2013年从原告处购买海鲜,截止到2014年10月6日共欠原告海鲜款822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诉请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合计822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2014年8月25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海鲜共计1540元,未付货款,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蟹子、蛏子款壹仟伍佰肆拾元正¥1540元正焦绪章2014.8.25号”;2014年9月7日被告让原告介绍购买车虾,货款3000元,被告称没带钱让原告垫付,原告给被告垫付货款3000元,被告在2014年8月25日欠条上补充“加叁仟元正焦绪章201497号”;2014年10月6日被告在原告��购买海鲜共计3680元,未付货款,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蟹子款叁仟陆佰捌拾元正¥3680元焦绪章201410.6号”,原告主张上述欠款共计8220元,经原告索要被告未付,诉请法院判如所请。审理中,原告提交了欠条两张,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既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供反驳证据。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欠其8220元,提交了被告出具的欠条佐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既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供反驳证据,故本院依法确认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真实,并据以认定本案事实。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8220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焦绪章给��原告潘玉成货款8220元,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娜娜人民陪审员  王志成人民陪审员  李希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田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