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82民初58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李东云与张艺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云,张艺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2民初580号之二原告李东云,女,汉族,1974年12月15日出生,住茂名市茂南区。被告张艺钟,男,汉族,1956年12月18日出生,住化州市下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东云诉被告张艺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查封了被告张艺钟化州市下郭区开发区宝谷路68号首层房地产(房产证号:化市西房地字××号),和查封了原告李东云提供担保的其位于茂名市油城九路1号大院33号401房(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套房。现原告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房地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李东云向本院申请撤诉和申请对被告张艺钟房地产的解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李东云撤回起诉。二、解除被告张艺钟位于化州市下郭区开发区宝谷路68号第首层[房产证号:化市西房地字××号、粤房字第××号;土地证:化国用(2003)字第2200082号]房地产的查封。三、解除原告李东云提供担保的其位于茂名市油城九路1号大院33号401房(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套房的查封。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62.5元,财产保全费为1995元,由原告李东云负担。审判员 黄辉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颖君速录员 邹 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