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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4民初7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学强诉被告刘晓娜、肖自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强,刘晓娜,肖自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4民初721-2号原告刘学强,男,汉族,威远县人,住威远县。被告刘晓娜,女,汉族,威远县人,住威远县。被告肖自新,男,汉族,威远县人,住威远县。原告刘学强诉被告刘晓娜、肖自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刘学强向本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本院已冻结了被告刘晓娜在中国银行威远支行的存款33000.00元。因该案已经了结,现原告刘学强向本院申请,对被告刘晓娜的银行存款予以解除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对被告刘晓娜在中国银行威远支行的33000.00元银行存款予以解除冻结。本裁定书��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德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