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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乔某某、王某乙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乔某某,王某乙

案由

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701号原告王某甲,男,198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阎俊岭,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宝太,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乔某某,女,198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乔某某、王某乙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张健华人民陪审员  张志慧人民陪审员  郭秀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