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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6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何奕俊与陈建国���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奕俊,陈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674号原告何奕俊,男,汉族,1959年7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纪鹏生,广东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国,男,汉族,1956年9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上列原告何奕俊诉被告陈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其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至实际还款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未偿还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建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何奕借款人民币100000元。二、驳回原告何奕俊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廖海俊人民陪审员  潘秋芬人民陪审员  曾映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官玉娴书 记 员  梁娇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