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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民初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刘洋诉樊容荣、樊明占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洋,樊容荣,樊明占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861号原告刘洋,男,汉族,农民。被告樊容荣,女,汉族。被告樊明占,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洋诉被告樊容荣、樊明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洋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16元,收取1308元,由原告刘洋承担。审 判 长  梁 斌审 判 员  苏海生人民陪审员  吴怀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耀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