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民辖终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中钢集团天澄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三峰科技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三峰科技有限公司,中钢集团天澄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辖终5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三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建桥工业园区建桥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雷东,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钢集团天澄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一路***号。法定代表人:董达,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重庆三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峰公司)与被上诉人中钢集团天澄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澄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渡法民管异初字第00170号民事裁定,驳回三峰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三峰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三峰公司上诉称,本案基础法律关系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三方协议对管辖的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因本案工程所在地位于重庆市××区××镇,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2013年8月27日,天澄公司(甲方)与三峰公司(乙方)及案外人中钢设备有限公司(丙方)签订《三方债权债务抵消协议》。就三方合同债权债务的确认以及转移所涉事宜达成协议,确认了三峰公司应向天澄公司支付的债务金额,约定了解决协议纠纷的方式为“协商不成,均可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载明了协议签订地点位于重庆市××渡口区。现天澄公司依据《三方债权债务抵消协议》起诉请求判令三峰公司向其支付欠款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共计四百余万元。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在上述三方协议中确认了三方合同债权债务,并明确约定以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纠纷,该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因合同签订地位于重庆市××渡口区,故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三峰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 芳代理审判员 张华荣代理审判员 李春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余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