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010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国市支行与王卿、王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国市支行,王卿,王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0106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国市支行。法定代表人赵月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卿。被执行人王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国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60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王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卿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卿在中国工商银行042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9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亚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跃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