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27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韩立满与阿旺嘎日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立满,阿旺嘎日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727民初252号原告韩立满,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被告阿旺嘎日迪,男,1983年9月2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原告韩立满诉被告阿旺嘎日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称,1、要求被告阿旺嘎日迪赔偿179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乌日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立满,被告阿旺嘎日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所述事实全部予以承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也无异议,并且同意赔偿1790元。因未能达成一致的还款日期,本院对本案进行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阿旺嘎日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月内给付原告韩立满1790元。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阿旺嘎日迪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乌 日 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阿尔布斯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