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59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张慕实业公司与肯麦特(上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张慕实业公司,肯麦特(上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5989号原告上海张慕实业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梅裙。委托代理人袁铮佳,上海环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肯麦特(上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王金宝。原告上海张慕实业公司诉被告肯麦特(上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无法向被告肯麦特(上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送达诉讼材料,需公告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周绍敏审 判 员 金卫东人民陪审员 马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晓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