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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59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张慕实业公司与肯麦特(上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张慕实业公司,肯麦特(上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5989号原告上海张慕实业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梅裙。委托代理人袁铮佳,上海环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肯麦特(上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王金宝。原告上海张慕实业公司诉被告肯麦特(上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无法向被告肯麦特(上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送达诉讼材料,需公告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周绍敏审 判 员  金卫东人民陪审员  马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晓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