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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25执恢第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与黎水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黎水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25执恢第2号申请执行人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法定代表人曾洪,该院院长。被执行人黎水彬,男,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罗董镇红星村委会屋敬经济合作,身份证号码:×××071X。关于申请执行人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与被执行人黎水彬医药费纠纷一案,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封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不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支付医药费2725.40元及诉讼费50元。本院于2010年8月13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偿还欠款,于2012年11月7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经调查被执行人已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恢复执行。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人还清了全部欠款。至此,被执行人在上述民事判决书中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上述民事判决书中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并经权利人确认,该案的权力已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225执恢第2号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甘托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孔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