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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民初2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孙建业与宁国市永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业,宁国市永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2286号原告:孙建业。被告:宁国市永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青龙东路7号M-05号。法定代表人:甘贝。本院在审理孙建业与宁国市永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孙建业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宁国市永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2800万元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孙建业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宁国市永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朱 律人民陪审员  张际华人民陪审员  吴群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亓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