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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泉民初字第5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邓志惠与夏廷慧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志惠,夏廷慧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泉民初字第5212号原告邓志惠(曾用名邓志慧),男,1968年1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显寿,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蓝盾,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廷慧,女,1970年5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承凤,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文骏,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邓志惠诉被告夏廷慧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8日、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志惠及其委托代理人蓝盾,被告夏廷慧秀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承凤、何文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志惠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1月经人介绍认为,在相互没有完全了解的情况下,原、被告于1990年5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始终矛盾不断,感情不好,但由于有了孩子,原告将就与被告凑合生活。现孩子已成年,原告不愿意再维持与被告有名无实的婚姻关系。原、被告性格严重不合,只要在一起时常为一些琐事争吵,相互之间不妥协,日积月累,矛盾增加。原、被告之间毫不关心,彼此之间感觉不到对方的关爱,致使感情越来越淡漠,原告无法忍受在一起的这种氛围,迫使原告于2013年4月份至今在外居住,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夏廷慧辩称,婚姻情况属实。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因被告近几年在外做工程,夫妻双方的沟通少一些,但被告仍然十分关心原告。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邓志惠与被告夏廷慧于1990年5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现已成年。原、被告双方婚后感情较好,近年来,因工作等原因,双方交流时间较少,但夫妻感情尚可。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当事人提交的身份信息、结婚证,照片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关系一经确立即受法律保护。当一方认为夫妻关系出现问题并提出离婚请求时,应当参考婚姻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生活现状,有无和好可能等因素判断其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本案中,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已二十余年,双方有较深厚的感情基础;从双方婚后的情况分析,双方婚后的感情一直较好,近年来,因双方工作等原因,致双方交流的时间较长,对夫妻感情造成了一定负面的影响,但并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夫妻双方的感情维系,系双向的行为,根据原、被告二十多年的婚姻基础,共同生活的情况,只要双方多加强交流沟通,双方现存的一些问题足以化解。同时,原告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实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因本院认为双方未到离婚的法定条件,故自无分割的必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邓志惠与被告夏廷慧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邓志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