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民初8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广玉诉建平县建平镇古山子村民委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玉,建平县建平镇古山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836号原告李广玉被告建平县建平镇古山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钱素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广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汉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卢凤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