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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03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廖肖瑞与XX、李鸿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肖瑞,XX,李鸿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03执115号申请执行人廖肖瑞,男。委托代理人方秀莲,四川法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XX,男。被执行人李鸿雁,女。申请执行人廖肖瑞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15)彭山民初字第19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XX、李鸿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廖肖瑞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XX、李鸿雁的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申请人廖肖瑞的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15)彭山民初字第199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凌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