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执二字第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王会成与河北春兴实业集团唐山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会成,河北春兴实业集团唐山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二字第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会成。被执行人河北春兴实业集团唐山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古冶区大庄坨乡黑鸭子村南,组织机构代码75401758-9.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会成与被执行人河北春兴实业集团唐山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14)古民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河北春兴实业集团唐山运输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王会成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执行费1665.03元被执行人河北春兴实业集团唐山运输有限公司已交纳。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14)古民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忠林代理审判员 张 靖代理审判员 周铁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建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