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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3民初1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程洪珍与曹宏、郑跃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洪珍,曹宏,郑跃军,张军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3民初1192号原告:程洪珍。被告:曹宏。被告:郑跃军。被告:张军伟。原告程洪珍诉被告曹宏、郑跃军、张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后,于2016年4月7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及缴费通知书,但原告程洪珍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武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林翠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