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203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孙启峰与被申请人李增深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启峰,李增深,李增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3财保9号申请人:孙启峰,男。被申请人:李增深,男。被申请人:李增九,男。本院受理申请人孙启峰与被申请人李增深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孙启峰为防止被申请人的财产转移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保全标的额为50000.00元,申请人以孙萍名下的鲁SEA8**号车辆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扣押被申请人的车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李增九名下银行存款50000.00元。二、查封孙萍名下用于担保的鲁SEA8**号车辆。以上财产的冻结、查封期限为1年,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17年4月15日止。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美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爽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