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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03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03民初168号原告:冯某某,女,汉族,1974年7月15日出生,云安区人,住云安区。被告:罗某某,男,汉族,1976年8月7日出生,云安区人,住云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罗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申请并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对被告罗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实收15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奕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沛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