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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5民初1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朱琳与徐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琳,徐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5民初1376号原告朱琳,居民。委托代理人吴艳,建湖县双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良,居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公司,住所地建湖县向阳东路10号。负责人赵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亚玲,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琳诉被告徐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治疗尚未终结,故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朱琳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珊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