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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赤壁执字第5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成六梅与王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六梅,王强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执字第569--3号申请执行人:成六梅。。被执行人:王强斌,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成六梅与被执行人王强斌(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6年3月8日,经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以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王强斌(兵)名下的鄂L6Z3**号小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绍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纯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