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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民初4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许昭平、韩宣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许昭平,韩宣芝,赵文霞,邢素静,李军堂,乔宣梅,马国增,孔海发,申银环,河南亚新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4537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1号民生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马迁,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付汝彬,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琰琰,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昭平,男,196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被告韩宣芝,女,196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被告赵文霞,女,196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被告邢素静,女,197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被告李军���,男,197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告乔宣梅,女,195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被告马国增,男,195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被告孔海发,男,195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被告申银环,女,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被告河南亚新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须水河东路与荣达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孔海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被告许昭平、韩宣芝、孔海发、申银环、赵文霞、乔宣梅、马国增、邢素静、李军堂、河南亚新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许昭平、韩宣芝、孔海发、申银环、赵文霞、乔宣��、马国增、邢素静、李军堂、河南亚新服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2878529.5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建设路支行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许昭平、韩宣芝、孔海发、申银环、赵文霞、乔宣梅、马国增、邢素静、李军堂、河南亚新服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78529.5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彭 磊代理审判员 孔 瑛代理审判员 王世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会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