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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20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金华市竹马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与卢金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竹马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卢金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02民初2090号原告金华市竹马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竹马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傅德斌,总经理。被告卢金明。原告金华市竹马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卢金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玻璃款38847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欠款之日2015年8月18日起每月按欠款金额的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庭审中,原告自愿将诉请中的违约金变更为利息损失,自2015年8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6月,原、被告双方开始有定做玻璃的订单往来。2015年8月1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还款协议》一份,载明:“截止2015年8月18日,乙方尚欠甲方玻璃款共计388470元(大写:叁拾捌万捌仟肆佰柒拾元整);在2015年9月1日前支付壹拾伍万元,余款在2015年12月1日前付清;如有一期未按时还款,则金华市竹马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有权要求一次性支付全部玻璃款,并要求其从欠款日起每天以欠款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未予归还。至今,被告尚欠原告玻璃款38847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五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卢金明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金华市竹马钢化玻璃有限公司玻璃款人民币38847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5年8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6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卢金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卢庆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范益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