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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01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与谭伟、张木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谭伟,张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01247号申请执行人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负责人刘洪,该××总经理。被执行人谭伟,男,1980年7月22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湖北省恩施市崔家坝镇公龙坝村白家沟组,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80********。被执行人张木,系谭伟之妻。申请执行人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谭伟、张木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4)鄂黄陂盘民初字第00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确认执行标的115091.3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谭伟、张木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4)鄂黄陂盘民初字第001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建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建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