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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新民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谢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谢某某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新民初字第00065号原告李某某,女,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谢某某,男,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谢某某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永辉人民陪审员  艾志奇人民陪审员  李林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