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6民初1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杜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1156号原告:杜某,女,汉族,1990年3月12日出生,农民,住河南省唐河县。委托代理人:周岭清,安徽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嵇德武,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男,汉族,1986年4月4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于2016年3月3日受理了原告杜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负杂,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姜克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龙飞 更多数据: